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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保代培训精神,“如属于正常的合伙有限,可计算为一人”,我就是不明白是将整个有限合伙企业看成1个股东,还是将有限合伙人看成1个股东,其他合伙人分别看成1个股东?

另外,根据保代培训讲话,“有合理审批依据设立的定向募集公司以及城市商业银行股东超200人,不构成障碍”,城商行超200人上市的已经有案例,目前有无定向募集公司上市的案例?根据上述表示,有合理审批依据的定向募集公司岂不用进行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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