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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个条件很野蛮
如果其他四个条件都满足了,款项不付也构成了控制权转移。
股权转让合同关系是一项债务合同,合同一旦生效,债务关系成立,受让方已经取得股权,承担债务,与什么时间付款和何时付款与股权不再有关系。出让方不能仅凭对方未付款就可以直接索回股权,这就是实质。付款时间只是形式
遇到过一个类似案子,转让款1400万元,付款期限为2年,出让方要求受让方以转让的股权设定了质押,为付款担保,但2年后受让方没有付款,转让方提起要求对方付款的诉讼,法院是这么判决的:判令受让方在1个月内支付受让款1400万元并承担逾期利息;承担诉讼费。后出让方要求法院执行,并行使质权。法院执行是这么执行的:1、拍卖股权,股权流拍;2、调解时,出让方不愿意接收股权;3、法院强行拍卖了受让方的当时尚未流通的上市公司股票,执行终结。
这个案子充分表明:付款不是控制权转移的实质条件,财政部的规定野蛮
法院的判决是最终的定论,规定也需要评判。
话又说回来,碰上这种事,得看会计师的判断能力,有的狗屁会计师认死理,必须达到这个条件才能确认,有的会计师比较灵活:讲解说通常同时达到这5个条件一般可认为完成转移,并不是规定的必须达到这5个条件才能确认转移,这5个条件是指引性的条件,不具备强行性规定。
不过也没有办法,财政不的指手画脚,小屁民也不得不遵从。逼得有的受让方不得走先向出让方付款,然后再从出让方借回的曲折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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