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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以1000万元的出资认缴500万元的股本,超过500万元的出资不做任何账务处理(忽略不计),是明显的将出资低估行为。
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如果出资者同意放弃那超出的500万出资权益,则可按视同捐赠处理,记入资本公积;如出资者没有对超出的500万出资权益做出明确授意,则可暂挂其他应付款处理。
2.同股同价指的是各方认缴新股份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相同
B股东的出资1000万元只认缴500万元股份,其余记入资本公积,是B股东自愿放弃或者说无偿捐赠了超出的500万元出资,和发行股份的认缴价格没有关系,同理,新股份公司发行股份也并未因B股东的行为而对包含B股东在内的所有股份改变发行价,所以不存在违反股份公司同股同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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