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UID
- 223384
- 帖子
- 638
- 主题
- 62
- 注册时间
- 2011-7-11
- 最后登录
- 2014-8-6
|
这个问题比较简单,不要看得那么复杂,证监会的规定来自公司法,股东不能超过200人,证监会只是增加了故意规避该规定的,应当复原。
何种情形算故意规避,应当看股东的股东的设立目的。如果股东的设立目的只是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可以认定为故意规避股东人数减少的情形。如果股东为专业的投资机构,投向众多的投资项目,则不应该简单的认定为规避200人规定。
换句话说,如果股东为上市公司,那么发行人的股东合并计算必然超过200人。所以不应该是简单合并和复原。
第一个问题不能简单合并。应该看是否存在故意规避,同上
第二个问题,合伙企业算一个股东,如果存在故意规避的情形,应当合并
第三个,托管、信托、委托持股等都不算做解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