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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具体点是这样的,其实质就是甲某控制的B公司收购了同是甲某控制的A公司中甲某个人股权,然后再由B公司往外卖,通过一个协议使收到的钱再分给甲某。
现在后续完了,钱也收了,税还没交,考虑是:
(国税函[2009]285号)的规定: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考虑补充协议的话,甲某实质收入是10000+4000=14000万,大于享有的净资产份额15000*80%=12000,甲应交个税的应纳税所得14000-4000=10000万
同时B公司收购的成本实质是14000,则B公司应并入企业所得交企业所得税的股权转让收入是17000-14000=3000万。
现在就怕这样处理会对将来的上市造成一些问题
不考虑协议的话,就是全交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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