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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个人意见是:
1、借款属于债权,公司法没有禁止;
2、从现实分理解,股东对公司以债权、实物出资应该与公司经营有直接的关系。如大股东借给公司供应商的钱,供应商通过供货偿还了债权。北京市工商局对实物出资做了很多限制,就是限制难以定价的,对经营无关的实物、权利出资。
3、债权无法全额回收,原出资方要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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