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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募集资金的核查很严格,募集资金需应用于主营业务,不然上市公司都拿募集资金做创投,失去了上市融资本身的意义。
其次,我觉得可以剥离上市公司该部分非主营资产以及以现金(自有资金)方式向对方增资,形成参股该拟上市主体,如拟上市主体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大量关联交易的话,应该可以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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