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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股东的层面来看,减资通常分两种情况,等比例减资和非等比例减资。在等比例减资的情况下,经三分之二同意即可实施、但在非等比例减资的情况下,如何保护小股东的权利,可能不能光看是否经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在非等比例减资的情况下,如果股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应当给予异议股东选择权,即异议股东可以要求按照持股比例减资。
回到楼主咨询的案例,如果该次减资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以原增资价减资似无问题,当然不能因此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如果有其他股东不同意,即使是经过了三分之二的同意,在异议股东的选择权未予保障的情况下,异议股东是否有权以公司法的有关股东提起诉讼,也需要慎重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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