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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为对拟上市主体的高管在持股平台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从最严谨的角度来说不符合独立性的要求,在目前看到的有限合伙作为持股平台的案例中,未见到兼任案例。
我的处理方式是,让该高管信任的人来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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