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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各位:关于股份支付的问题

有一拟上市企业,在申报期之外按照高于每股净资产的价格引进公司高管入股,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亦是在申报期之外)按照高管入股的3倍价格引进PE,证监会对这种情况是否要求按照股份支付进行处理?

申报期内股份支付的审核重点在最近一年及一期,对于之前部分难以区分的双重身份可以不区分,执行较宽。 引进高管入股是申报期之外的事情,不设立股份支付事宜
在申报期内引入PE,目的是为了优化股权结构,并不是以换取服务为目的,故此窃以为不属于股份支付范畴;
另外引入PE价格与三年前引入高管的价格也不存在可比性,人家三年前还新婚夫妇呢,三年后孩子都能打酱油了,不可比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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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三年,是不到一年,是在申报期之前引进P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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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觉得不需要按照股份支付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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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吧,因为PE不涉及股权激励,而且高管对价也高于净资产了,不用补差额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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