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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关联方认定与关联交易

问题一:在上市公司审计中,上市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担保是否应该在合并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为关联交易?为联营企业、合营企业担保呢?
问题二: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不构成关联关系,但是该股东与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构成关联关系。如果该股东为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在子公司报表中属于关联交易。请问:在上市公司编制的合并财务报表中,是否应该将该股东为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作为关联交易披露?

个人意见:
问题一、合并范围内之间的担保,不作关联交易披露;一般在或有事项披露。为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担保,作关联交易披露。
问题二、合并报表不作关联交易。
主要基于,合并报告的报告主体是整个纳入合并范围的所有企业构成的报告主体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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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要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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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并范围内的担保事项,无需披露。
为联营企业、合营企业担保:关联交易披露;
二、无需披露,根据关联方关系的认定:
 1.该企业的母公司,不仅包括直接或间接地控制该企业的其他企业,也包括能够对该企业实施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单位等。

  (1)某一个企业直接控制一个或多个企业

  (2)某一个企业通过一个或若干个中间企业间接控制一个或多个企业。

  (3)某一个企业直接地和通过一个或若干中间企业间接地控制一个或多个企业。

  2.与该企业的子公司,包括直接或间接地被该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也包括直接或间接地被该企业控制的企业、单位、基金等特殊目的实体。

  3.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4.与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这里的共同控制包括直接的共同控制和间接的共同控制。

  5.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6.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7.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8.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9.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10.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均不属于上述关联方的范畴,对于合并报表来说,是少数股东,对公司无控制、共同控制及重大影响,故无需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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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企业会计准则第36 号——关联方披露》第二条:

* 企业财务报表中应当披露所有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相关信息;
* 对于已经包括在合并范围内各企业之间的交易不予披露,但应当披露与合并范围外各关联方的关系及其交易;



二、同意楼上的观点,无需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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