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主题:如何核查企业是否有低报报关价格的行为
下一主题:求助:一块土地两份《评估报告》的法律风险
返回列表 发帖

个人以股权增资的所得税问题

先看国税总局的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11】89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关于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苏地税发[2010]7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南京浦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自然人以其所持该公司股权评估增值后,参与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增发股票,属于股权转让行为,其取得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0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也就是说个人以所持有之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题:个人以所持有之股权向非上市公司增资(增值部分)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疑惑:律师跟我说个人以所持有之股权向非上市公司增资可以不用缴纳个税。

从我的理解,应该也是要的,理由:财产转让所得。

你们认为呢?

恩,您理解的不错。
但是对于这种没见着钱的财产转让所得,税务局还算是头脑比较清醒的,也是比较谨慎的。前者因为所获取标的的变现能力较强,几乎可以认为是货币所得,交税也算是有一定道理。后者所获取的标的的变现能力相对较弱,通俗点说就是还不知道什么时候见着钱呢,见多见少也不一定,如果立马让交税就有点牵强了,再者只要还是保持原来的计税基础,当股权再次转让的时候再交税,还是可以保障国家的税收不会受到损失的。
但也保不准税务局那天头脑发热就让你交了,毕竟你确实增值了吗!
陋见,欢迎拍砖!

TOP

要交,但是个人觉得还是股权转让时一并缴纳

TOP

你的问题实质就是非货币资产出资是否缴纳所得税的问题。这个问题大家都知道需要缴税,但由于没有现金流,在实际操作中很难做到。国税局对这类行为也没有明文规定。

TOP

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原来有个国税函【2005】第319号说不交,但已被国税总局2011年第2号公告废止;后来又有国税发[2008]115号文说要交,但该文又被收回了。现在只能具体咨询当地税务部门。

TOP

返回列表
上一主题:如何核查企业是否有低报报关价格的行为
下一主题:求助:一块土地两份《评估报告》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