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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大神请教问题如下:
1、是否走法律程序在于最终的谈判结果,现在应该关注的是目前你掌握的资料在法律程序中法院会如何认定(我认为最大的焦点可能是4%和3.2%的争议);
2、合同到期如果公司仍然未履行合同,此时你仍然不是公司股东,当然就不能直接出售按照合同约定你可以获得的股权,这时你可以起诉公司要求其履行合同,授予你合同约定的股权,如果法院最终判决要求公司履行合同授予你股权,公司执行判决后会将你的股权在工商局办理登记手续,虽然工商登记本身不是设权性的,只要公司股东名册中将你登记为公司股东可以认定你取得股东资格,但是在没有工商登记前股权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我相信一般人也不会购买该股权;
3、至于卖股权的流程的话楼上回答很清楚了,不再废话;
4、关于是以稀释前的还是稀释后的计算股权比例,看合同约定,如何合同约定很不明确,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合同条款解释,我想这个问题肯定会引起很大争议,我个人认为按照稀释前的股权比例计算比较合理(具体理由如果有需要可以再补充,因为本人是做法律的,所以可能偏向于法律层面分析);
5、有限责任公司不可以回购公司的股权,所以公司回购本身难以实现,除非减资,但是减资的话对你没有好处,如果你获得股权后欲转让给股东之外的第三人时,其他股权有优先购买权。
你说的合伙人公司形式转走说得不是很明确,我理解的是股权代持,如果真是代持的话建议与受托人签订书面的委托持股协议。
这个事情还是比较有意思的,当然问题也比较多,可以进一步交流。说的不对的地方也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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